原告于秀贞。被告冯世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秀贞诉被告冯世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在兴人民陪审员:王佃升人民陪审员:杨士勤
书记员:张艳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