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丽,昌乐巡龙工艺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昌乐银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业华,经理。被执行人刘业华。被执行人梁红风。
本案在执行申请人陈丽与被执行人昌乐银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业华、梁红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葛明顺审判员:杨书坤审判员:钟德军
书记员:梁瑞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