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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陈丽与昌乐银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业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乐执字第1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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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陈丽,昌乐巡龙工艺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昌乐银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业华,经理。被执行人刘业华。被执行人梁红风。

本案在执行申请人陈丽与被执行人昌乐银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业华、梁红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葛明顺审判员:杨书坤审判员:钟德军

书记员:梁瑞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