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文成。被执行人潘爱国。被执行人赵金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成以被执行人潘爱国、赵金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徐云瑞执行员于全龙执行员郭秀芬
书记员:刘海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刘文成。被执行人潘爱国。被执行人赵金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成以被执行人潘爱国、赵金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徐云瑞执行员于全龙执行员郭秀芬
书记员:刘海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