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国政。被告姚化刚。被告李新恩。被告姚文升。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郑希龙审判员:陈广华审判员:孙尧
书记员:刘炳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