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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任国政与姚化刚、李新恩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12)乐乔民初字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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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任国政。被告姚化刚。被告李新恩。被告姚文升。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郑希龙审判员:陈广华审判员:孙尧

书记员:刘炳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