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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梁全与赵放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珠金法平民初字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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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梁全,男,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身份证号码:×××6614。被告赵放酬,男,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2415。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全诉被告赵放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全于2012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放酬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25元,减半收取为11,863元,由原告梁全承担。

审判长:吴明星代理审判员:朱全人民陪审员:许腾云

书记员:冯晓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