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车利军。被告孟庆东。
本院认为,原告车利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车利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32.5元由原告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退回原告车利军。
审判长:孟维艳
书记员:王雅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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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车利军。被告孟庆东。
本院认为,原告车利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车利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32.5元由原告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退回原告车利军。
审判长:孟维艳
书记员:王雅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