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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车利军诉被告孟庆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开民初字第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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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车利军。被告孟庆东。

本院认为,原告车利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车利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32.5元由原告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退回原告车利军。

审判长:孟维艳

书记员:王雅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