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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谢俊斌与李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揭普法民一初字第1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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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俊斌,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委托代理人陈峰,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李海生,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俊斌诉被告李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俊斌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俊斌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明确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俊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原告谢俊斌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小强

书记员:陈晓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