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竺伟。被告:杨志东。被告:王惠敏。被告:杨培飞,成年。被告:干维国,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竺伟与被告杨志东、王惠敏、杨培飞、干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志东、王惠敏、杨培飞、干维国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竺伟撤回对被告杨志东、王惠敏、杨培飞、干维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诉讼费1295元,由原告竺伟负担。
审判员:李青青
代书记员:孙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