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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竺伟、杨志东与杨志东、王惠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甬仑商初字第1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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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竺伟。被告:杨志东。被告:王惠敏。被告:杨培飞,成年。被告:干维国,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竺伟与被告杨志东、王惠敏、杨培飞、干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志东、王惠敏、杨培飞、干维国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竺伟撤回对被告杨志东、王惠敏、杨培飞、干维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诉讼费1295元,由原告竺伟负担。

审判员:李青青

代书记员:孙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