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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王贤君与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甬仑商初字第1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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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贤君(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6********),女,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郑波,男,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贤君与被告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2日以被告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贤君撤回对被告郑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王贤君负担。

审判员:邱小波

代书记员:陈冰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