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万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00830-6),住所地:宁波市江**百丈东路88、96号东城百汇(2-10)。法定代表人:黄飞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永华(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50********),男,195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万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万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永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万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邱小波
代书记员:陈冰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