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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掋××与池××、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2)台黄商初字第1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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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池××。被告:底××。

原告王××与被告池××、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原告王××申请于2008年8月28日作出 (2012)台黄商初字第182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底××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奥德赛小型普通客车的过户手续。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池××、底××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王××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11月1日,被告池××向原告王××借款1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载明:“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借款时间壹个月,自2011年11月1日起到2011年12月30日止,借款利息按月息2%”。借款后被告池××未能归还。现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被告池××、底××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1、原告身份证、被告池××身份证、被告底××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双方的诉讼主体适格。证据2、结婚登记证明书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及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证据3、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池××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及的事实。本院向被告池××、底××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被告既未提出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

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

原告王××与被告池××、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原告王××申请于2008年8月28日作出 (2012)台黄商初字第182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底××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奥德赛小型普通客车的过户手续。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池××、底××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王××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11月1日,被告池××向原告王××借款1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载明:“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借款时间壹个月,自2011年11月1日起到2011年12月30日止,借款利息按月息2%”。借款后被告池××未能归还。现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池××、底××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1、原告身份证、被告池××身份证、被告底××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双方的诉讼主体适格。证据2、结婚登记证明书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及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证据3、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池××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及的事实。本院向被告池××、底××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被告既未提出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池××向原告王××借款100000元,有原、被告订立的借款合同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违反国家借款利率的限制性规定,应予准许。被告池××借款逾期后未及时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池××、底××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同时支付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4120元,由被告池××、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审判长:张新明人民陪审员:章菊芳人民陪审员:王雪飞

代书记员:吴天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