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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陈小芳、李运山与李运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深民一初字第9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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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小芳。被告李运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永明,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财产保全费300元,共计575元,由原告陈小芳负担。

审判员:崔艳雪

书记员:齐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