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小芳。被告李运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永明,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财产保全费300元,共计575元,由原告陈小芳负担。
审判员:崔艳雪
书记员:齐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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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小芳。被告李运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永明,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财产保全费300元,共计575元,由原告陈小芳负担。
审判员:崔艳雪
书记员:齐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