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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黎秀珠与朱田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阳民初字第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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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黎秀珠,农民。委托代理人蒋齐清。委托代理人蒋齐军,农民。被告朱田德,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漓江路**。代表人易小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秀珠诉被告朱田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黎秀珠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秀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1元减半收取即465.5元,由原告黎秀珠负担。

审判员:彭松

书记员:兰添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