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卢某某。被执行人邓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卢某某、邓某某在阳朔县人民法院2012年9月24日(2012)阳民初字第579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卢某某已将拖欠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的案件执行款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阳朔县人民法院制作的(2012)阳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先有代理审判员:蒋子秀代理审判员:袁巍然
书记员:李世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