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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阳执字第175号执行裁定书

(2013)阳执字第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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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卢某某。被执行人邓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卢某某、邓某某在阳朔县人民法院2012年9月24日(2012)阳民初字第579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卢某某已将拖欠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的案件执行款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阳朔县人民法院制作的(2012)阳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先有代理审判员:蒋子秀代理审判员:袁巍然

书记员:李世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