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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粟明峰与罗绍祥、桂平市永盛汽车运输服务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阳民初字第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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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粟明峰,司机。被告罗绍祥,司机。被告桂平市永盛汽车运输服务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桂平市长虹汽车修理厂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桂平出单分中心,住所地,桂平市桂贵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粟明峰诉被告罗绍祥、桂平市永盛汽车运输服务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桂平出单分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粟明峰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粟明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5元,减半收取558元,由原告粟明峰负担。

审判员:黄启东

书记员:兰添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