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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胡仁达与朱陈燕、朱志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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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胡仁达,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徐剑,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炯杰,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陈燕,女,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韩电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慈溪市。被告:朱志田,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代表人:王亦先,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光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天云,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仁达诉被告朱陈燕、朱志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朱志田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仁达撤回对被告朱志田的起诉。

审判员:徐冬云

代书记员:吴科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