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文,男,199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四川省井研县。法定代理人:丁建勇(系原告父亲),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法定代理人:吴碧群(系原告母亲),女,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委托代理人:张惠民,慈溪市慈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莫小科,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住慈溪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新城大厦10层(1-7号)。代表人:孙征未,经理。委托代理人:戎奇寅,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文撤回对被告莫小科的起诉。
审判长:徐冬云代理审判员:徐坚锋代理审判员:洪逸
代书记员:沈佳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