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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何顺祥与张雄、慈溪市杰科电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甬慈逍民初字第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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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何顺祥,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被告:张雄,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被告:慈溪市杰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逍林镇桥一村。法定代表人:岑杰,总经理。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南路273号。代表人:陈瑞文,经理。

本案按原告何顺祥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陆潇岚

代书记员:许珊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