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帅,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委托代理人:王延宝(系原告同事,做钳工),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公民。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城关车站路333号。法定代表人:姚瑜,经理。被告:郭守仓,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运县。被告:张义平,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鱼台县。委托代理人:竺浩兴、戎奇寅,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帅撤回对被告张义平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洪逸
代书记员:沈佳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