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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王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公民、郭守仓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甬慈观民初字第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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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帅,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委托代理人:王延宝(系原告同事,做钳工),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公民。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城关车站路333号。法定代表人:姚瑜,经理。被告:郭守仓,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运县。被告:张义平,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鱼台县。委托代理人:竺浩兴、戎奇寅,浙江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帅撤回对被告张义平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洪逸

代书记员:沈佳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