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峻华。被告:姚瑶。被告:慈溪市公共交通公司,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路339号。法定代表人:汤国伟,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振海。被告:李加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08号。代表人:陈方平,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新城大厦10层(1-7号)。代表人:孙征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建军。委托代理人:王光杰,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陈琪,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加耀的起诉。
审判员:徐斌
代书记员:岑静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