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陈某某于201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30日按生效判决书履行完毕了赔偿义务。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先有代理审判员:蒋子秀代理审判员:袁巍然
书记员:李世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