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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金鑫与赵中堂、赵淑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12)奎民三初字第1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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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金鑫。被告赵中堂。被告赵淑梅(车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原告金鑫诉被告赵中堂、赵淑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裁定扣押了被告所有的鲁G×××**号客车。现被告已缴纳保证金,要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所有的鲁G×××**号客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宋春萍

书记员:赵曙光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