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环境卫生管理处,驻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118号。法定代表人解鲁新,该单位主任。被执行人李强。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诉被执行人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2012)奎民一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我院作出的(2012)奎民一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郭介东审判员:韩冰审判员:高彬
代书记员:郭慧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