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吉芳与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奎执字第5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吉芳。被执行人李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芳诉被执行人李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12)奎民一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我院作出的(2012)奎民一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郭介东审判员:韩冰审判员:高彬

代书记员:郭慧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