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吉芳。被执行人李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芳诉被执行人李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12)奎民一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我院作出的(2012)奎民一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郭介东审判员:韩冰审判员:高彬
代书记员:郭慧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