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瑞英。被告崔玉梅。
原告刘瑞英诉被告崔玉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裁定扣押了被告崔玉梅所有的车辆识别号LKFE×××××××孚丽/宝丽牌电动轿车一辆。现被告已缴纳保证金,要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崔玉梅所有的车辆识别号LKFE×××××××孚丽/宝丽牌电动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宋春萍
书记员:赵曙光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