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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张春亮与路建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祁民初字第5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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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春亮。被告路建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濮阳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亮与被告路建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亮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温学东代审判员:闫其良代审判员:段锋

书记员:刘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