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俊朋,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东金店乡安窑村**。委托代理人:项萍萍,女,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五都镇日起大道**。被告:汪德现,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下沙镇松合村**** 被告:杭州公共交通下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街******。法定代表人:蒋天荣。委托代理人:陈斌,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住所,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 代表人:张伟钢,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朋与被告汪德现、杭州公共交通下沙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俊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9元,减半收取509.5元,由原告杨俊朋负担,其余509.5元退还给原告杨俊朋。
审判员:张清华
书记员:沈吉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