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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钱连福与陈光、杭州元润运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杭经开民初字第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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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

原告:钱连福。被告:陈光。被告:杭州元润运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轿子巷**。法定代表人:杨秋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湖墅南路**迪尚商务大厦** 负责人:蔡昌芹。

原告钱连福诉被告陈光、杭州元润运贸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钱连福于201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及交款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钱连福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肖振华

书记员:潘洁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