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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陈某与吴某、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2)深宝法沙民初字第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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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某。被告吴某。被告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责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某、尹某,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冼晓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吴某,被告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简称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肖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诉辩意见

一、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吴某赔偿原告13,516.5元,其中医疗费(被告已支付)、误工费4,914元、护理费2,362.5元、交通费2,500元、住宿费2,100元、车辆维修费6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2、被告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保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两被告答辩意见: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为此案已赔偿10,378.47元,其中赔偿被告吴某维修费用1,740元、赔偿另一受伤者8,638.47元,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仅在交强险的剩余限额内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已由被告吴某全额垫付;误工费应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43天;护理费应按照50元/天计算21天;交通费、住宿费无票据佐证,且无另行住宿必要;车辆维修费无维修费发票佐证;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未达伤残等级不应得到支持;交强险不承担诉讼费赔偿责任。

本院查明的事实一、事故发生概况:2012年8月28日19时20分许,被告吴某驾驶粤B/×××**号车在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社区家美乐商场路段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乘载邓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原告、邓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宝安大队认定,吴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三、受害人概况:原告系农业户籍人口。四、保险合同主体及保险类型、保险合同内容:被告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为粤B/×××**号车某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某制保险。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分别为死亡残疾赔偿金110,000元,医疗费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肇事车辆保险期限内。五、肇事机动车驾驶员、车主情况:吴某系粤B/×××**号车驾驶员、登记所有人。六、损失构成情况: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财产损失。1、误工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充分证实其实际工资收入情况,且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医疗期仍应依法支付工资,本院参照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结合医嘱休息时间,核算误工费为2,150元[1,500元/月÷30天×43天]。2、护理费:原告虽未住院治疗,但结合被告认可的护理天数21天,参照深圳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50元/天标准,核算护理费1,050元(50元/天×21天) 3、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本案案情,斟酌深圳市平均生活水平和赔偿义务人的经济能力,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4、交通费:结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交通费为300元。5、财产损失:根据本案案情,酌定电动车损失500元。七、受害人获得赔偿情况:被告吴某垫付原告医疗费。本院裁判理由和结果经核算,原告损失共计5,000元。至于住宿费,因无票据佐证,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定。以上损失,应由被告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至于原告诉求超过本院认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陈某因本案交通事故仍应获得的赔偿额为5,000元;二、被告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陈某5,000元;三、驳回原告陈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元,应由原告负担43元,被告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冼晓莉

书记员:蓝庆辉(兼) 书记员:叶宝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