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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武泽鹏与孙文彬、马建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昌民初字第2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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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武泽鹏。法定代理人武华永。被告孙文彬。被告马建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泽鹏诉被告孙文彬、马建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伤残鉴定,本案应中止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曲杰审判员:毕英清人民陪审员:曹先智

书记员:付晓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