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泽鹏。法定代理人武华永。被告孙文彬。被告马建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泽鹏诉被告孙文彬、马建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伤残鉴定,本案应中止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曲杰审判员:毕英清人民陪审员:曹先智
书记员:付晓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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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泽鹏。法定代理人武华永。被告孙文彬。被告马建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泽鹏诉被告孙文彬、马建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伤残鉴定,本案应中止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曲杰审判员:毕英清人民陪审员:曹先智
书记员:付晓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