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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孙永军、张爱龙与张爱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13)昌民初字第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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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孙永军。被告张爱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代表人孙佃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军与被告张爱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爱龙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鲁xx**号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张爱龙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鲁xxx**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毕英清

书记员:尹倩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