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2

佟显会、麻桂香等与于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昌民初字第231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佟显会。原告麻桂香。原告佟鑫,系佟显会之女。法定代理人佟显会。被告于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显会、麻桂香、佟鑫与与被告于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现尚未做出法医鉴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王成林

书记员:王美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