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方仁宏,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皖霍邱县人,住霍邱县城关镇。被申请人:六安叶集兴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叶集试验区。被申请人:王成福,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皖霍邱县人,住霍邱县叶集试验区。
申请人方仁宏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六安叶集兴达运输有限公司、王成福所有的皖N714**号中型货车予以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六安叶集兴达运输有限公司、王成福所有中型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叶丙华审判员:谢宝平人民陪审员:冯纪庆
书记员:刘杰(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