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希财。被告周金亭。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北海路**。
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被扣押于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鲁V×××**号车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就地查封被扣押于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鲁V×××**号车一辆。上述查封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查封人可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初立江
书记员:刘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