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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邹希财与周金亭、民安财产保险有限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12)安民初字第33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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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邹希财。被告周金亭。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北海路**。

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被扣押于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鲁V×××**号车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就地查封被扣押于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鲁V×××**号车一辆。上述查封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查封人可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初立江

书记员:刘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