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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应金与张世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霍执字第00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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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应金被执行人:张世伍

本院依据依法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1)霍民一初字第016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世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世伍在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乌龙信用社的存款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李永茂

书记员:屠仁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