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应金被执行人:张世伍
本院依据依法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1)霍民一初字第016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世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世伍在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乌龙信用社的存款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李永茂
书记员:屠仁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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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吴应金被执行人:张世伍
本院依据依法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1)霍民一初字第016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世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世伍在霍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乌龙信用社的存款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李永茂
书记员:屠仁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