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德平。申请执行人陈玉华。申请执行人谢廷菊。. 申请执行人赵雷。被执行人四川欣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荣,任经理。被执行人王秋娥。被执行人杨大全。被执行人张祥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四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欣驰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7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姜德道
书记员:黄达(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