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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德平、陈玉华等申请执行四川欣驰物流有限公司、王秋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南执字第6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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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德平。申请执行人陈玉华。申请执行人谢廷菊。. 申请执行人赵雷。被执行人四川欣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荣,任经理。被执行人王秋娥。被执行人杨大全。被执行人张祥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四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欣驰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7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姜德道

书记员:黄达(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