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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志华、周振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2)临执字第1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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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志华,男,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周振岗,男,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执行人刘志华申请执行周振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268.3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过付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王惠玲审判员:边洪镇

代理书记员:齐晓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