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富旺,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富旺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兰法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富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1997年3月,被告人杨富旺入赘榆中县三角城周前村陈家庄72号,与王某某结婚。婚后,二人因家庭矛盾感情不和并多次发生争吵,王某某提出离婚,被告人杨富旺不同意并因此怀恨在心。1997年9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杨富旺与王某某再次在家中厨房发生争吵,王某某的母亲包某某为了阻止二人继续争吵将王某某推出厨房,让其回房休息。被告人杨富旺遂持厨房菜刀在包某某颈部连砍数刀,致使包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闻声后往厨房跑,至大住房门口时,正好遇到杨富旺从厨房出来,杨富旺持菜刀向王某某头部、手部连砍数刀后潜逃。经鉴定,被害人包某某系被他人持菜刀类片状长刃工具砍击项枕部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合并大失血而死亡,被害人王某某所受伤为轻伤。2011年11月17日,在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园林路西峰四五队43号出租屋内,将被告人杨富旺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警记录、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1997年9月30日公安机关接到榆中县三角城乡周前村十一社村民王星海报称,该社包某某被人杀死在自己家中,其女王某某被致成重伤,请求查处。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明,1997年农历三月,经过别人介绍杨富旺入赘我家。我和杨富旺结婚后,他不顾家庭,我们经常吵架,后他很少回家,我怀孕告诉他后,希望他好好赚钱过日子,但他还是和以前一样,无奈我瞒着他到医院做了引产手术。1997年9月30日18时许,我和我母亲包某某在厨房做馒头,杨富旺从外边回来,就问我肚子里的孩子呢,我就说自然流产了,现在生活既然成这样,不如我们离婚,他不同意,我们就吵起来了,我母亲将我推出厨房,让我回房休息,我刚坐到隔壁小住房炕上,听见我母亲叫了一声,我就赶紧往厨房跑,刚走到大住房台子上,杨富旺右手举刀从厨房跑出来,什么也没说,就朝我头上砍,我用双手护在头上,菜刀就砍在我手上,他连续砍了我六、七下就跑了,我到厨房一看,见我母亲趴在厨房地上,身上都是血,我就到大门口喊人,碰见队长王某,让他救一下我母亲,我就昏倒了,醒来已经在医院了。3、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中心现场位于榆中县三角城乡周前村陈家庄社包某某家厨房内。现场提取沾有头发、染有血迹的菜刀一把;提取厨房内包某某尸体旁的血迹和大住房门前台子上的血迹。4、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包某某系被他人持菜刀类片状长刃工具砍击项枕部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合并大失血而死亡。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王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6、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王某某辨认,确定被告人杨富旺就是1997年9月30日持刀杀害其母亲和致伤其的人。7、证人王某某证明,1997年9月30日我和我老婆包某某在地里干完活,我老婆回家做馍馍,我就放羊去了,傍晚6点多,队里的广播喊我让我赶紧回去,我回家后发现房子台上有血,我女儿王某某不在家,听别人说王某某被人送到医院去了,包某某躺在厨房里,身边满地都是血,脖子被砍了一个大口子,已经死了。杨富旺是我家招赘的女婿,和我们一起生活,他多在外边闲逛不好好干活,我们家人对他有看法,王某某曾提出要离婚,王某某怀有身孕,我们劝着没办法,包某某就领着王某某去县上做了人工流产,案发前杨富旺骂着要他的娃娃,说我和包某某逼着王某某引产,要把我们杀掉哩。9月28日下午,杨富旺把他的衣服拿上走了,我就再没见过杨富旺。8、证人王某某证明,1997年9月30日18时许,我往家走,在村口遇见王某某的丈夫,见他衣服和两个袖子和衣襟都湿着,我知道王某某和他丈夫一直闹矛盾。我快走到王某某大门口时,见王某某一只手抱着头,庄子上的人说,刚才王某某的丈夫将包某某杀害了,将王某某砍伤后跑了。当时王某某在外放羊,我就赶紧骑自行车找王某某去了。当时见杨富旺的时候他双手放在胸前,一只手护着另外一只手,手上有血。9、证人王某证明,1997年9月30日晚上18时许,我走到王某某家门口,王某某刚从大门里出来,我见她满头都在流血,她让我赶快救他妈,说她丈夫将她妈砍倒在厨房地上,我到厨房见包某某躺在地上,身边都是血。我把包某某摇了一下,发现头和身子快分开了。人已经死了。我当时是社长,王某某在外边放羊,我就用社里的喇叭喊人去了,王某某被人送到医院抢救去了。王某某和她丈夫感情不好,经常因家务事吵架。10、被告人杨富旺供述,1997年农历三月我和王某某结婚,并入赘上门当女婿,我岳母叫包某某,因岳母嫌弃我,影响了我和王某某的夫妻感情。1997年9月我妻子王某某瞒着我将怀的孩子做了流产。1997年9月30日,我跑车回到家,问王某某为什么要流产,她说不是故意流产,我和她聊到17时许,让她回房休息,我到厨房见包某某在和面,包某某见我就骂了我一句,并顺手拿起案板上的菜刀并举起来向我走来,我抓住她拿菜刀的手及菜刀把,右手抓住她的头发,将她的上半身压在案板上,背部朝上,她一直骂我,我想用菜刀朝她背上剁一下,她一反抗挣扎,刀砍在她颈部,因砍得比较狠,伤口比较深,血流不止,我用菜刀又在包某某颈部砍了两刀,我持刀出门准备逃跑,在厨房门口碰见王某某,她抱住我的腿,不让我跑,我就在他胳膊和头上连续砍了几刀,直到她失去反抗能力,我将刀扔在院内大门口储粮席桶上。
上述认定事实的证据已经原审法院在庭审中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经本院审查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杨富旺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经本院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兰法刑一初字第85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富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晓发代理审判员:薛艳君代理审判员:毛军
书记员:刘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