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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2

李宗庆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二审裁定书

(2012)甘刑三复字第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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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故意杀人文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被告人李宗庆,男,汉族,1972年4月10日出生。被告人包顺祥,男,汉族,1980年3月4日出生。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宗庆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包顺祥犯抢劫罪一案,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2)兰法刑一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宗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与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1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18000元;被告人包顺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08年12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李宗庆、包顺祥经预谋后,纠集甘慧文、甘延龙(均已判刑)租乘车辆窜至永登县中川镇西槽村龙某某家门外,由包顺祥在外接应,其余三人翻墙进入龙某某家中,冒充派出所民警抢劫龙某某家8个陶罐,两部手机,其后,被告人李宗庆以要抓人相威胁,从龙某某之妻陈某某手中敲诈现金3100元,作案后,由包顺祥联系其姐夫杨文太(已判刑)将陶罐进行销赃,得赃款16200元,由李宗庆主持分赃,每人得赃款2000元,2011年11月13日被告人包顺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了案件来源和侦破情况。2、被害人龙某某陈述证明,2008年12月27日1时许,在家中睡觉时听见门被踏开,有人进到房中,用手电照我脸,我将灯打开,看见房中三个人,其中一个穿警服,他将床头上放的两部手机装在口袋里,并说我非法收购陶罐,并拿起炉子上的火棍吓唬我,让我将陶罐交出来,我没有交,他就让另外两个小伙搜,那两个小伙就带着我妻子到另外的房子去搜,后他们搜出8个陶罐,随后穿警服的将我拉到陶罐前,拿着照相机给我照了相,将我训了一阵,他们就抱着陶罐走了。并让我早晨8点到派出所接受处理。他们走后,我妻子给我说,那两个穿便服的说,有没有钱先交上,他给队长说先不要把人带走,我妻子给了其中一个穿便服的3100元。被抢的手机型号忘了,两部手机是花1800元买的,8个陶罐花15000元买的,当时没有报案,以为他们是真警察,到派出所几次没有见到这几个人,才意识到他们是假警察才报案的。经被害人龙某某对两组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确定被告人李宗庆、甘延龙就是抢劫其的人。3、受害人陈某某证明内容与受害人龙某某证明内容一致,经对两组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辨认,确定被告人李宗庆、甘延龙就是抢劫其的人。4、同案犯甘延龙供述,2008年11月的一天,甘慧文给我打电话,我到苦水见到李宗庆、甘慧文,还有一个叫不上名字的人,甘慧文让我把我的蓝色半长大衣穿上,因为大衣袖子上有警察字样。我们到西槽后,李宗庆说那家有陶罐,你穿着警服,进去把他们吓唬一下,我们找陶罐,我就答应了,后我和李宗庆翻墙进了那家,李宗庆把门打开,甘慧文也进来了,我们进去后,李宗庆对男主人说,你知道我们找你干啥吧,男主人问我是干什么的,李宗庆说我们是派出所的,东西呢?后我把那男的吓着在地上站着,李宗庆、甘慧文叫上女主人到别的房子里找,后见房子里放着许多陶罐,李宗庆用编织袋装陶罐,我还用玩具照相机给这些陶罐照了相,后我们把东西拿上就出来了。李宗庆还拿了床上的两部手机,一部甘慧文拿走了,一部我不认识的那个人拿走了,陶罐拉到甘慧文家,后甘慧文给了我2000元。5、同案犯甘慧文供述,2008年年底,我和李宗庆、甘延龙到西槽一个人家屋里,把他家里的十几件古董装上拿出去卖了,我分了2000元,当时去的还有一个姓包的,我和李宗庆、甘延龙进去的,姓包的没有进去。进去前李宗庆让我们不要说话,他说他一个人就行了。那些陶罐先拿到我家,后李宗庆领来两个我不认识的,给我分了2000元,除了罐子,我不知道在那家还拿了什么东西,第二天李宗庆给了我一部手机。6、同案犯杨文太供述,我和龙某某平时一起在山上挖陶罐,我知道他家有几个价格比较高的陶罐,一次我舅子包顺祥说,广州有一个老板要陶罐让我找一个,我就将从龙某某家照的一个陶罐的照片用手机发给了包顺祥。约一周后,包顺祥和李宗庆到西槽找我,说要将那个陶罐从龙某某手里“撬了”。过了八、九天,包顺祥打电话让我到永登县城,我见到了李宗庆,李宗庆告诉我,他们以警察的身份从龙某某手里把陶罐“撬上”了,他们找我让我把东西卖了,后我联系了韩登顺将陶罐卖了,他们给了我2000元。7、被告人包顺祥供述,2008年11月的一天,我和李宗庆到中川我姐家去串门,在说话过程中,我姐夫杨文太提到,他和别人合伙挖古董的事,说他的合伙人挖出来了些古董,那人住的离他家不远。大概过了一个月,李宗庆打电话将我叫到甘慧文家,当时李宗庆、甘慧文、甘延龙三人在,他们三人对我说,要到我姐夫提到的那户人家家里去抢古董,我就同意了。我们当晚就乘坐一辆出租车到了那户人家大门前,李宗庆叫我进去,我没去,李宗庆就让我和出租车司机在外边,他们就进去抢东西了。等了一会儿,李宗庆给我打电话说东西到手了,我们将车开到那户人家门前,他们三人将一个纸箱子和一尼龙袋子装上车,在路上我打开纸箱和袋子,里面都是陶罐,我们将东西放到甘慧文家。过了三天,李宗庆给我打电话说抢的东西找不到买主,让我找买主,我就给我姐夫打电话,让他和李宗庆联系,找一个买陶罐的下家。过了几天,李宗庆给了我2000元,说陶罐卖出去了。当时抢劫的时候,甘延龙穿蓝色大衣,上面有警察标志。8、被告人李宗庆供述,2008年12月的一天,伙同包顺祥、甘慧文、甘延龙冒充派出所的人,在永登县中川镇西槽一户人家yue抢劫了二十几件陶罐,临走时我还向那户人家的女人诈了3000元。当天甘延龙穿着一件深蓝色的棉大衣,袖子上有袖徽,特别像警服,我们就让他当队长,被抢的那户人家有古董,具体住址都是包顺祥给我们说的,我们在做案前,和包顺祥的姐夫杨文太商量过,因为杨文太和被抢的人一起合伙挖古董,杨文太把被害人家里的情况介绍得很清楚,我和甘慧文、甘延龙翻墙进入被害人家,甘延龙将炕上的两部手机装在口袋里了,我们拿了几个陶罐,我趁其他人不在场,让被害人的老婆给我些钱,我就给队长说先不要抓人,那女的就给我3000元。我们把陶罐装到车上,拉到甘慧文家,第二天,包顺祥就找他姐夫联系买主,将罐子卖了,我们一人分了2000元。9、生效判决证实永登县人民法院(2010)永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对本起犯罪事实予以认定,并以被告人甘慧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六年,罚金2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甘延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5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杨文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10、生效判决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包顺祥因犯盗窃罪,被永登县人民法院2004年4月12日以(2004)永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08年8月12日刑满释放。11、生效判决,证实被告人李宗庆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以(2010)兰法刑一初字第0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

上述认定事实的证据已经原审法院在庭审中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经本院审查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宗庆、包顺祥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经本院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兰法刑一初字第119号以抢劫罪,判处李宗庆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与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1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18000元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建国代理审判员:薛艳君代理审判员:毛军

书记员:李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