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鞠方才,男,1968年8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蒙阴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蒙阴县。2012年7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蒙阴县看守所。辩护人孙云彬,山东正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蒙阴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12]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鞠方才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公茂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鞠方才及辩护人孙云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鞠方才与其父母、哥哥鞠某2素有矛盾。2012年7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鞠方才在村东水库捕鱼时,因家庭琐事被其侄子鞠庆、鞠某1、其哥鞠某2持械殴打,其妻子也被殴打,气愤之下持随身携带用于防身的刀子与鞠某1、鞠庆相互殴打,致鞠某1轻微伤,鞠庆、鞠某1跑走后又追上鞠某2捅伤其头部、背部后自动离开,致鞠某2左胸背部皮肤裂创致左肺破裂、血气胸且行开胸探查、肺破裂修补术构成重伤;头左颞部皮肤裂创深度达9.5厘米构成轻伤。归案后,被告人鞠方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鞠方才的近亲属已赔偿被害人鞠某2的经济损失10000元,被害人鞠某2、鞠某1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要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鞠方才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鞠某2陈述;证人鞠某3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结论;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方才在自己和妻子被打的情况下,产生杀人念头,用刀捅刺被害人的要害部位,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严重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利,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鞠方才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系犯罪未遂的公诉意见不当,依法予以纠正。本案系亲属之间家庭矛盾所引起,且被告人鞠方才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鞠方才犯故意杀人(中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2日至2016年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振忠审判员:陈允忠审判员:王家安
书记员:刘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