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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陈德军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成刑初字第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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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杀人文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德军。指定辩护人陈希容,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刑一诉字(2012)第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德军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曾云聪及其近亲属陈宇、曾昌才、屈原碧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歆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曾云聪和其近亲属陈宇、曾昌才、屈原碧以及该四人的委托代理人曹华、被告人陈德军及其指定辩护人陈希容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被害人以及其近亲属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为由,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已裁定同意其撤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控称,被告人陈德军与曾云聪原系同居关系。2011年7月9日8时许,曾云聪如约前往陈德军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滨河路53号粮站宿舍107号的租住房,准备拿走同居期间个人物品。陈德军因二人交往期间经济问题对曾云聪心生愤怒,遂使用菜刀对曾云聪头部乱砍数刀,曾云聪大声呼救并奋力反抗,抢过菜刀扔到地上,陈德军继而使用铁锤、铁铲、拳头砍杀或击打曾云聪头面、颈项部。曾云聪之子陈宇、朋友熊恒康听见呼救后,合力将房门强行撞开,曾云聪趁机逃跑。陈德军后使用房间抽屉内锉刀捅刺自己腹部自杀未果。曾云聪伤情经鉴定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七级。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德军与被害人曾云聪原系同居关系,后因两人不和分手。2011年7月9日8时许,曾云聪应陈德军之约前往陈德军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滨河路53号粮站宿舍107号的租住房,准备拿走同居期间个人物品。陈德军因二人交往产生的矛盾对曾云聪心生愤怒,遂使用菜刀对曾云聪头部乱砍数刀,曾云聪大声呼救并奋力反抗,抢过菜刀扔到地上,陈德军继而使用铁锤、铁铲和拳头击打曾云聪头面、颈项部。曾云聪之子陈宇、朋友熊恒康听见呼救后,合力将房门强行撞开,曾云聪趁机逃跑。陈德军后使用房间抽屉内锉刀捅刺自己腹部自杀未果。公安民警在接到报警后在该房间内将被告人陈德军挡获。经鉴定,曾云聪伤情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七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到案经过。证实2011年7月9日9时5分,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大弯派出所接杨丽报案称:成都市青白江区滨河路53号粮站宿舍107房间有人喊救命。民警在该粮站宿舍楼下发现一浑身是血的女子,自称被楼上107房间一名叫陈德军的人砍伤。民警后在107房间发现陈德军躺在床上,胸部被刺伤,遂将其挡获并与受害女子一同送医。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中心现场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滨河路53号大弯粮站107室。床下东侧地面发现一把长31.5cm×宽12.6cm的木柄菜刀,提取实物并刀上血迹,标牌1;距木柄菜刀东北侧地面发现一把长31cm×宽8.1cm的铁柄菜刀,提取实物并刀上血迹,标牌2;铁柄菜刀西北侧45cm处地面有一把长37cm锉柄带血迹的锉刀,提取实物并血迹,标牌8;鞋盒北侧地面有一铁铲长1.1m,铲面长29cm×23.5cm,提取实物并铲面血迹,标号7;掀开床上被子发现一带血迹长2.5cm的铁锤锤头、一根8.5cm木质锤把,提取实物并锤头血迹,标号9。另在卧室地面、鞋盒、木板、床上提取血迹6处。3、成青公鉴(伤)字(2011)04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送检材料为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病历,结合对曾云聪的法医临床学检查。临床检验所见:额部、左眼角外侧、左颧部、左面至颈部、右下颌角分别一处疤痕;项部三处疤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曾云聪损伤评定为重伤。4、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成)鉴(DNA)字(2011)1549号鉴定书。证实送检1、3-6、8号检材(分别为木柄菜刀上血迹、方桌桌面西侧滴落血迹、朱红色鞋盒上血迹、锉刀北侧地面上木板上血迹、铁铲上血迹、铁锤锤头上血迹),其DNA遗传标记与曾云聪一致。送检2、7号检材(铁柄菜刀上血迹、锉刀上血迹),其DNA遗传标记与陈德军一致。5、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曾云聪伤残等级评为七级。6、短信照片。证实陈德军发送给曾云聪之姐曾云翠的短信内容:(1)2011年3月4日21:46的短信显示“求求你把曾老二喊回来,如果她需要钱我二万元给她,我可以拿到你手里,请她把孩子带好,如果孩子没有了,不知道什么下场”(2)2011年3月4日22:11的短信显示“把曾老二喊回来,如果不回来我的耐心不长,我不想再活人了”。另3月18日、5月16日、6月6日均发送带威胁性质的短信。7、曾云聪住院病历。证实其入院诊断为“(1)左耳廓裂伤;(2)左下颌骨骨折;(3)左侧头面部皮肤裂伤;(4)左侧腮腺断裂伤;(5)左侧面神经断裂伤;(6)左侧周围性面瘫;(7)失血性休克;(8)左眼顿挫伤;(9)贫血。” 8、陈德军病情证明书。证实青白江区医院病情证明书记载,陈德军腹部刀刺伤:(1)左肝裂伤;(2)脾蒂挫裂伤。9、通话清单。证实2011年7月8日19时28分、30分,曾云聪两次打电话给陈德军;2011年7月9日7时39分,曾云聪打电话给陈德军,8时20分、44分陈德军两次打电话给曾云聪。10、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菜刀两把(分别为铁质木柄和钢质)、木柄铁锤一把、钢质锉刀一把、木柄铲子一把。11、身份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身份情况。12、被害人曾云聪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陈述称:从2009年9、10月份的样子,我和陈德军开始耍朋友,11月份开始同居,租房子住在大弯粮站这边。因为陈德军人心眼小,2010年腊月二十五就和陈德军分手了。2011年7月8日下午,我们约好第二天早晨去拿我的东西。2011年7月9日8点钟,我和儿子陈宇就到了川化828这边,碰到了朋友熊恒康,熊恒康也知道我和陈德军的关系,我给熊恒康说了去搬东西的事,让他帮着把陈宇看到,怕陈德军心胸狭窄,伤害我们母子。然后我就一个人到了青白江区滨河路53号粮站陈德军的租住房。进了房间后陈德军就问我不是要和熊恒康一起来的嘛,我当时就说他一会儿就来。我神都没回过来,陈德军就一把抓住我的头发,从门背后拿了一把菜刀,朝我脑壳砍来,我也不知道他砍了多少刀,边砍还边说:“死都要在一起。”我出于本能反抗就去抓他手中的菜刀,并把菜刀抢来扔到一边。当时我已经浑身是血了,陈德军见我把刀扔了,又拿了一把榔头在我脑壳敲了一下,我当时就有点晕了,就用手乱打,把陈德军抱住,我就和他一起倒在床上,倒在床上时榔头就压在我身下,陈德军把榔头抽出来时,我看见榔头铁的部分已经不在了,只有光棒棒。陈德军又用一只手卡住我的脖子,用另一支手打我的脑壳,打了好多拳,我反抗撑起来想逃跑,陈德军一脚就将门踢来关到,还把门反锁,陈德军又把刀捡起来朝我脸部戳过来,我记得很清楚,我左脸部横起的那刀就是那时造成的。我挣扎把刀又抢下来,往床下扔,陈德军又拿铲子打,这时我听见敲门声就大喊救命,门就被踢开了,我就见儿子陈宇和熊恒康进来,然后我就和儿子一起逃跑了。他一点伤都没有。陈德军使用的是长约二十厘米的菜刀,8磅的榔头,铲子是一米多长的。陈德军原来在机械厂上班,后来厂垮了,他就没有生活来源了,生病做手术的钱我帮他交了两、三千。我原来开茶铺有八、九千的存款。交往期间从来没拿过钱给我。陈德军给我说他离了婚的,后来才知道他没离。曾云聪并辨认出被告人陈德军。13、证人熊恒康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曾云聪的朋友。2011年7月9日上午,熊恒康在大弯老粮站十字路口前一个洗车场碰到曾二姐(即曾云聪)和她娃娃陈宇,曾云聪说陈德军让她今天去大弯老粮站那里拿东西,让熊恒康帮着把陈宇带到。之后二姐就坐三轮过去,熊恒康和陈宇在洗车。陈宇说陈德军有点变态,熊恒康就赶快洗了车带着陈宇到粮站宿舍那。陈宇下车后先上楼,后陈宇又哭着跑下来,熊恒康马上往楼上跑,刚到楼梯口的时候,就听见二姐在喊救命,熊恒康就慌了,冲上去用拳头打门,陈宇也用脚踢门。门开了后熊恒康进去看见二姐侧躺在床上,全身都是血,脸上都是血也不晓得哪里砍到了。陈德军一看见熊恒康和陈宇进去,就从抽抽头拿着一个20、30厘米的铁的东西朝自己肚子上刺,熊恒康马上就喊陈德军住手,陈德军没说话,熊恒康就慌了出来喊外面的人报案。陈德军跟曾云聪以前耍朋友,现在关系不好在闹分手。熊恒康并辨认出陈德军和曾云聪。14、证人陈宇的证言。证实其系曾云聪之子。曾云聪和陈德军他们两人都是离过婚的,前段时间在耍朋友。2011年7月9日上午,陈宇跟到妈妈从新都出发,到青白江区大弯粮站宿舍陈德军租的房子那里去拿属于妈妈的一些东西。在一个厂门口碰到熊恒康,接着曾云聪就一个人坐三轮车先去陈德军那里,喊陈宇跟着熊叔叔随后去。陈宇当时很担心妈妈安全,就给熊叔叔说陈德军那个人有点变态,想赶快去妈妈那儿。陈德军曾为了和曾云聪感情上的事打曾云聪,曾云聪不再和他耍朋友,他就使劲找曾云聪,反正很疯狂。陈宇坐熊叔叔的摩托车到了大弯粮站,陈宇先上楼,走到陈德军租的房子门口,听到房子里有我妈和陈德军说话的声音,门是关着的听不清具体说什么,然后陈宇倒转去等熊叔叔,然后一起走到门口敲门,就听见妈妈喊救命。熊叔叔就用拳头打门,陈宇也用脚踢,将门弄开后,看见曾云聪斜躺在床上,背靠在墙上一点的,接着陈宇跑过去,看见陈德军双手握着一个铁的东西(扁的,长短没注意)往自己肚子上刺,我妈手里什么都没有。熊叔叔喊快出去,陈宇扶着曾云聪往外走,下了楼警察就来了。陈德军就是因为感情问题要砍我妈妈曾云聪。15、证人杨丽的证言。证实其在粮站宿舍租房子住,平时和107室的那家人没有什么来往。案发当天早上八点过,突然听到其老公杨开琪说有人喊救命,自己就打开门出去看,就看到斜对门107室门打开了一拳宽的缝子,看见一男一女在床上,男的把女的按着的,以为是一般的两口子闹架,就回房了。回到房后,杨丽和老公又听到那女的又喊救命,还听到有菜刀之类的哐哐哐金属撞击声。杨丽又出门去看,也是透过门缝,就看见那女的斜躺在床上,肩膀附近有很多血,见事情不对,立即跑下楼,用手机打110报警。后来在小区门口等到警察后,警察来时,就看见受伤的那女的都跑下楼来了,她脖子上有刀伤,流了很多血,后来警察就将其送到医院去了。再后来120将另外那个男的从房子抬上车走了。16、证人杨开琪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早上八点过接近九点的样子,杨开琪听到门外传来有女的喊救命,就给其妻子讲了。杨开琪的妻子出门在107室门口看了一下就回来了。他们以为是一般的两口子闹架,没过几分钟又听到女的喊救命,喊了几声,妻子杨丽又出去看,结果我听杨丽说那女的流了好多血。后来杨丽下楼打电话报警时,杨开琪站在门口,看见一个10来岁男娃儿和一个30多岁的男子从外面赶来,踢开107房门,然后那受伤的女的就冲出门朝楼下跑,后来警察就赶到了。17、证人陈凤阁的证言。证实其系陈德军之子。其父亲在2011年7月9日上午9时17分给其打了一个电话,电话里他说自己快不行了,自己杀了人了。其父亲与曾云聪长期在青白江同居。18、被告人陈德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称:我与曾云聪之前是情人关系,2010年正月间两人住在一起,后来搬到青白江大弯粮站住的。因为钱的原因我经常与曾云聪吵架,去年(2010年)腊月20多号,我就同曾云聪分手了。我后来听说曾云聪同熊康娃儿(熊恒康)在一起。直到2011年7月8日曾云聪打电话说要来拿她的东西,我就在电话中叫她算账,让她把在一起时我挣的钱拿出来,两人在电话中就吵起来了。2011年7月9日8点过,曾云聪就到大弯粮站这儿来,我又让曾云聪把钱退出来,她说不可能,我当时就打了她一耳光,曾云聪就拿着房子里切菜用的菜刀来砍我,我就把刀抢下来。然后我就朝曾云聪身上乱砍,砍在哪里不晓得,我当时就是想和曾云聪一起死。我还用拳头打了她几下,打的她的头部。我和曾云聪扭打在床上,曾云聪就咬我嘴唇不放,我就用手掐她脖子并把她按到床上,她就挣扎并喊救命,想朝门外跑,我就顺势一脚把门踹来关了。后来熊恒康来了,曾云聪也往外面跑了。我看到屋子里到处都是血,就想到我把曾云聪砍得有点凶,曾云聪浑身上下都是血,我的衣服、裤子也沾满了曾云聪的血,所以我也不想活了,就从屋里抽屉里拿了一个长的铁的东西出来,往肚子上刺了有一、两下。在砍曾云聪时我说过“要死就死在一起”。然后打电话给我儿子,说“我把曾云聪杀了,我也不想活了。”后来警察来了就把我送到医院了。陈德军辨认出曾云聪和砍伤曾云聪的菜刀,并指认了作案现场。本院对以上证据分析认为,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到案经过证实群众报案后被告人陈德军现场被民警挡获,本案案发、侦破过程自然;被告人陈德军供述的作案地点与现场勘验笔录相吻合,并有被害人曾云聪的陈述、相关证人的证言在案佐证;被告人陈德军使用菜刀、铁锤砍杀和用拳击打被害人曾云聪致其重伤的情况,得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DNA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曾云聪住院病历、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扣押清单印证,并有被害人曾云聪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熊恒康、陈宇、杨丽、杨开琪的证言印证,同时证人陈凤阁的证言可以相佐证,被告人陈德军的供述亦可印证;公安机关所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了被告人陈德军作案所用凶器的情况,并有被害人陈述予以证实,被告人陈德军亦予以供述、辨认;陈德军与曾云聪在案发前产生矛盾的情况有被害人曾云聪的陈述、被告人供述在案为证,短信照片、通话清单、证人陈宇的证言可相印证;被告人陈德军作案后捅刺自己腹部自杀未果的情况有证人熊恒康、陈宇的证言在案为证,并有陈德军病情证明书、证人杨丽、陈凤阁的证言相佐证,被告人陈德军亦供认;被告人陈德军亦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和确认。此外,在案的其它证据能够证实公安机关侦查破案及确认被告人、被害人身份等相关事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事实关联,并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锁链,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德军不能正确处理感情纠纷,故意持凶器连续砍杀和击打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德军着手实施杀人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陈德军依法惩处。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德军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陈德军所提案发时是抢过被害人所拿菜刀,并未持其它凶器伤害曾云聪的辩解,本院认为,陈德军抢过被害人所拿菜刀的情节并无证据予以证实,本案证据证实被害人除多处断裂伤外,还有骨折、顿挫伤等,结合被害人陈述及现场勘查、DNA鉴定、扣押在案凶器,陈德军所称并未持其它凶器伤害曾云聪的辩解显属不能成立,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德军所提是失手造成后果的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德军在案发时的主观心态既非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也非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从被告人陈德军行凶时所处的情形、所使用的工具、砍杀被害人的部位、砍杀的强度等因素综合分析,被告人陈德军的行为已超出了伤害的范畴,陈德军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明知其持刀对他人要害部位砍杀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放任死亡的结果的发生,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对此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陈德军所提愿意进行赔偿,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及其指定辩护人所提陈德军当庭表示愿意赔偿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德军虽表示了赔偿的意愿,但并未有实际赔偿行为,该情节作为罪后的酌定情节之一,其价值不足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故对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指定辩护人所提陈德军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本案系感情纠纷引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其指定辩护人所提本案系故意杀人未遂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陈德军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陈德军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将被告人杀死,属故意杀人的未遂,可从轻处罚,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在量刑上对被告人陈德军适当从轻。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德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秦波代理审判员:司良民人民陪审员:尹大兴

书记员:姜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