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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䭙魁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兰刑初字第3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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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

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魁,男,1989年5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兰考县。2012年9月10日被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公安机关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2年9月1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9月2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兰检刑诉(2012)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魁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7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孙魁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魁与被害人孙某波同在兰考县城关乡秸秆发电厂院内的工地上干活,2012年7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孙魁在因工程质量问题与孙某波发生口角,后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孙魁从工地上捡起一根钢管殴打被害人孙某波。后经法医鉴定孙某波的伤情属轻伤。另查明:被告人孙魁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孙某波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孙魁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孙某波贰万零捌佰(20800.0元)元整,被害人孙某波对被告人孙魁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要求法院对被告人孙魁从轻处罚。再查明:被告人孙魁因2012年7月23日14时许殴打被害人孙某波一事,已于2012年7月2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天。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孙魁供述因在工地绑钢筋的质量问题与孙某波发生纠纷,用钢管殴打孙某波的犯罪事实;2、被害人孙某波陈述因在工地绑钢筋一事被孙魁殴打的情况;3、证人孙某伟、栗永利、栗永明证言证明因绑钢筋一事被告人孙魁用钢管殴打孙某波的情况;4、证人孙某证言证明被告人孙魁用钢管殴打孙某波的情况;5、被告人孙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孙某波住院病历、伤情照片、协议书、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抓获证明、羁押证明等均证明本案相关情况;6、鉴定结论证明孙某波的损伤属轻伤。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已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魁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本着对被告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2013年1月2日止,已扣除先前羁押的7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郭国起审判员::刘富人民陪审员::赵西雷

书记员::金冬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