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有高,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于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因本案于2012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1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有高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李有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有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有高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李有高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被告人李有高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有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培泉
书记员:林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