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乙,;因本案于2011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2月1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王礼军,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2)2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冬明、被告人熊某乙及其辩护人王礼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1日晚,被告人熊某乙、田忠(在逃)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网情网吧上网时与被害人张亚亚在QQ上发生口角,被害人张亚亚遂叫人一起赶至网情网吧对被告人熊某乙进行殴打。被告人熊某乙因感觉吃亏,于次日凌晨结伙田忠等人,携带事先购买的刀具,赶至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创业网吧找被害人张亚亚报复,被告人熊某乙拉扯被害人张亚亚,田忠持刀将被害人张亚亚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张亚亚右上肢神经断裂后右肩关节、右肘关节活动不能,其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另查明,被告人熊某乙在被公安机关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期间,于2011年12月1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故意伤害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熊某乙的家属与被害人张亚亚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害人张亚亚对被告人熊某乙的行为表示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亚亚的陈述,证人张大书、魏观秀、陈全明、熊志生、田祥燕、陈爱芬的证言,辨认笔录,蕲春县公安局张榜派出所证明,监控录像光盘,监控录像截图及说明,收条,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人身检验报告及图片说明,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乙结伙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乙在实施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乙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乙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熊某乙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熊某乙予以减轻处罚。采纳被告人熊某乙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金晓璐人民陪审员:徐玲仙人民陪审员:潘素琴
书记员:王丹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