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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䭙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六刑初字第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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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甲,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因本案于2012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当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诉刑诉(2012)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1、被告人孙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孙甲归案后坦白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孙甲已赔偿被害人孙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孙某某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2、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王婷玉

书记员:郜春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