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丙。被告人张刘。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2)2011-22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刘犯开设赌场罪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杨某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文雅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丙、被告人张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开设赌场事实1、2009年10月份至2010年1月间,被告人张刘与张某乙、张某甲、罗某、龙信元(均已判)等人在瑞安市仙降街道翁洋村河边铁棚处摆设赌场,召集他人以“骨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共抽取头薪2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张刘获利2000元左右。2、2010年6月初,林某甲、何某、陈某甲、张志正、张某乙、张某甲、曾某、林某丙(均已判)等人在瑞安市仙降街道翁洋村晚年宫摆设赌场,召集他人以“骨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共抽取头薪29000余元。赌场摆设期间,被告人张刘参与该赌场并分取股份,获利2000元左右。(二)故意伤害事实2009年11月10日晚上,被告人张刘和张某甲(已判)等人在瑞安市仙降街道金海岸酒吧内喝酒时,张某甲因调戏一女子而与他人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张刘与张某甲等人持啤酒瓶等物对在场的杨某丙等人实施殴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丙主要损伤为右眼球破裂伤,经治疗目前右眼球萎缩,右眼视力光感,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2011年8月2日,被告人张刘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后因取保候审期间无法传唤到案,于2012年9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丙的陈述,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林某甲、何某、陈某甲、罗某、林某乙、骆某、陈某乙、黄某、王某、杨某乙、曾某、林某丙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丙诉请本院判令被告人张刘赔偿医疗费1712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1350元、护理费3778.77元、误工费22672.6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残疾赔偿金90424元、鉴定费1480元,共计经济损失158229.67元。被告人张刘表示现在没有赔偿能力。经审理查明,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温瑞民初字第27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丙受伤后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49127.84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刘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又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开设赌场罪和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刘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丙由于被告人等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合理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人张刘等人共同予以赔偿。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12日止)。二、被告人张刘对本院(2011)温瑞民初字第27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张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49127.8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追缴被告人张刘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戴卫国人民陪审员:黄秀华人民陪审员:叶玲玲
(代)书记员:王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