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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王晓中与武立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馆民初字第1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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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晓中,司机。被告武立功。

原告王晓中与被告武立功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王晓中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晓中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晓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金玲审判员:李元坤人民陪审员:武庆行

书记员:韩建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