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晓中,司机。被告武立功。
原告王晓中与被告武立功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王晓中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晓中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晓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金玲审判员:李元坤人民陪审员:武庆行
书记员:韩建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