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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张成元与吴利坤、青岛田横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即民初字第5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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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成元。被告吴利坤。委托代理人迟洪润。被告青岛田横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田横镇洼里村。法定代表人韩世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启明,系即墨胜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韩文良,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中昊,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元与被告吴利坤、青岛田横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成元撤回对被告吴利坤、青岛田横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国先

书记员:邵珊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