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成元。被告吴利坤。委托代理人迟洪润。被告青岛田横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田横镇洼里村。法定代表人韩世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启明,系即墨胜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韩文良,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中昊,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元与被告吴利坤、青岛田横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成元撤回对被告吴利坤、青岛田横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国先
书记员:邵珊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