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义强,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申春根,男,1956年3月30日出生。被告六合峰(天津)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法定代表人陈侲龙,经理。
原告申义强诉被告六合峰(天津)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义强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六合峰(天津)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义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义强撤回对被告六合峰(天津)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50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原告申义强负担。
审判员:祝昉
代理书记员:刘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