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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申义强诉被告六合峰(天津)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文民三初字第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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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申义强,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申春根,男,1956年3月30日出生。被告六合峰(天津)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法定代表人陈侲龙,经理。

原告申义强诉被告六合峰(天津)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义强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六合峰(天津)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申义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义强撤回对被告六合峰(天津)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50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原告申义强负担。

审判员:祝昉

代理书记员:刘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