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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王步珍与陈永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温瑞塘民初字第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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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文书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步珍。委托代理人郑慧(特别授权)。被告陈永良。委托代理人赵约翰(特别授权),浙江晓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步珍与被告陈永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步珍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步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步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7元,减半收取479元,由原告王步珍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小清

书记员:李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